为何说中国无法实现全面的法治

我们从小到大,经常接触到这样教诲:中国当前不能推行全民普选的民主制度,而必须维持民主专制,是因为中国人的素质还不够高,无法对相关的政治事项,如政治宗旨,政治人物,政治利益,政治责任等保持清晰,完全的认知。比如法制素质,文化素质,思辨能力等,甚至以欧美公民被选举人忽悠的事例来做论据。

我几乎都相信了,然而,一如欧美,港台等地方高素质公民仍然可能遭受候选团队的舆论蒙蔽,上述定论,另有其因。

笔者对于中国不能推行欧美的自由民主制度,这个定论,是持认同态度的,甚且,笔者认为,中国永远都不适合推行欧美的全民普选式的自由民主制度。

这个另有的其因是,中国文化,并不以契约精神为至高无尚。

法治,是以契约精神作为基石的。

在华夏文化里,法,理,情三者的关系是,理高于法,法高于情。所谓的理,可以理解为人道,所谓的法,即是王法,所谓的情,既有人情的涵义,也有具体情况的涵义。

为什么会这样呢?因为一切与人有关的东西,都可能循私。有史以来,华夏的先贤就明智地宣扬,天道高于人道,人道高于王法,王法高于内情。天道永远是不可否定的,人道法天,成为道统,道统指导治统的发展,而法治要推行,就必须突破执法集团这个圈子的内情。

而契约理论,是将契约置于不可质疑的地位。在西方传统里,人文是个无根无源的的东西,因此,经不起人们的质疑。然而,契约却不同,它是集体多数约定的章法,具有多数人认可的,大家认可的东西,就能经受得起人们的质疑了。由此亦可见,为何近代以来的法制,只能由代表着全民的诸种机构来立定,更正或推翻。

所以,其实西方人是没有什么文化属性的,他们诸多算是一种群居的灵长动物,遵行着“多数人认定的就是真理”,明白这点,西方人的各种令人无法理解的现象就通透了。讲到这里,各位现在可以思考一下了,为何西方的宗教永远都无法学术理论化。

契约精神下的自由民主,注定是无法摆脱自我终止的归宿。民粹化,是西方自由民主发展的必经环节,因为多数人实质就是指整个社会的具有选举权的公民。在选举权利及政治权利日益明晰的情况下,公民会越来慎用手中的选票,而政客,也将越来越关注公民的权益,然而,历史终归不是劳动人民创造的,却一定是他们终止的。所以,民粹化的下一步,就是整个国家的分裂,政治机构的失效。

对比到西方,我们自然可以明白,为何说只有华夏是人文的,讲究人性的。

也正是由于华夏的人文属性,华夏根本无法实现纯法治的社会,也无法实现普选式的自由民主制度。这与华夏人民的素质无关,反而,华夏人民的人文素质越高,对德治的要求越强烈,对法治的认知越理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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